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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以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4-12-16

《中国组织人事报》

桂组轩

本报南宁讯 (通讯员 桂组轩)近日,广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国资委联合出台暂行规定,对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进行规范。

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不得兼任经营管理岗位职务;现职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兼职。

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征求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批复;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任免职前须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审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后的薪酬待遇按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职工作无关的任何费用,在兼职企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要纳入厂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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