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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细化扶持就业举措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6-06-17

为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市人社局昨天出台了《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等 5个实施细则,明确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本市范围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为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除外)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100元 /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 200元/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签订 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协议的,补贴标准为 50 元/人次。

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可享岗补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 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社保补贴

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 2/3给予补贴。

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 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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