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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山西出台意见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6-01-19

山西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山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今后,对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协议后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包括就业和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劳务输出输入、人才招聘等。此次新政策明确,今后,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将会更广泛,还包括高级人才访聘、人才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信息网络招聘、社会保障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薪酬设计与管理、绩效考核等。

为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山西省将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境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山西省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到70%。

山西省还将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对在山西省开展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省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在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会更大,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西省将实行特殊人才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允许高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协议后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山西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引进、培养优惠政策,参与职称评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员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多措并举,山西省将培育一批省内、国内知名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到2000家,从业人员总量达2万人,行业年营业额达5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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