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织架构
协会动态
协会公告协会要闻协会简讯一周安排工作报告节日祝福
会员服务
会员概况会员新闻会长风采理事风采
职称评定
高级职称
考试信息
劳动关系协调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薪税师)
培训服务
培训新闻中介师(员)考试及继续教育信息 推荐培训
研究发展
信息统计授权指数研究报告
政策法规
政府法规行业标准行规行约
劳务派遣分会
分会概况分会动态
专业小组
专业小组
专家名录
专家名录
商务信息
商机嫁接渠道链接

人社部等四部门发文要求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医保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5-09-21

2015-09-15

近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保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保,确保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办法》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

根据《办法》,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转移基本医保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基本医保关系一同转移。

《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会员服务|
职称评定|
考试信息|
培训服务|
研究发展|
政策法规|
劳务派遣分会|
专业小组|
专家名录|
商务信息

小程序

公众号

Tel:021-32508112
Email:021-32508112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1815、1817室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沪ICP备17037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