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惠及6万人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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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9-21
2015-09-21
央广网乌鲁木齐9月19日消息(记者张雷 马赫)新疆在2014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近日第5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968元增至1051元,最低由648.8元增至729元。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864元,比2010年末增加450.9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今年7月1日执行,全疆有6万名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这次失业保险金调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1999年,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至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对失业保险金比例进行了2次调整。标准由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60%、55%的比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提升至准由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80%、75%领取,即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按80%,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按75%的比例领取。
2010年至2013年,新疆连续4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新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金处葛江云处长介绍,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是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目前,全疆各统筹地区已按照文件要求从今年9月份开始补发7至8月份调整后的差额资金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