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半职工提议可与老板协商涨薪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14-09-30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4-9-29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昨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开始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早在2008年就想修订并增加工资协商制度,但碍于当时的经济形势而搁浅。今年修订也备受争议,一些企业反对意见较为强烈。本来修订地方性法规一般二审即获通过,这部法律却进行了三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黄业斌分别带队赴香港和北京,与香港有关商会等进行沟通协商。
《条例》规定,职工方可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等等。
《条例》还规定,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方或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期限为书面材料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省人大法工委认为,当前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和职工停工、怠工无序化并存的现象,对劳资双方权益都造成损害。
疑问
职工提出集体协商 企业报复怎么办
《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