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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北京)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 浏览量:15
  • 发布时间: 2009-02-02

  京劳社保发 [2008]237号 

各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保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 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 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

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 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

率由 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 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 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 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 4月 1日起执行。

六、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 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业费率为 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 0.8)的,费率下调为 0.4%。

3、现行业费率为 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 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0.5%。

2、   现行业费率为 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0.8%。

3、现行业费率为 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1.0%。

4、现行业费率为 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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