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暂时予以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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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9-02-02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支持企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进行暂时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8.5%降为6.5%,个人缴费费率仍为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10.5%和7.5%两档费率分别降为 8.5%和5.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后,医疗补充金缴费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二、降低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原为1.5%的,降为1.0%;原为 1.0%的,降为0.5%;原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降低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1%降为0.5%。
四、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由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五、各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社会保险费具体调整办法。
六、本通知从 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 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执行期限均暂定为1年。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