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诚信自律公约
-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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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6-04-18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
关于 人才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诚信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所指的人才派遣机构为具有人才派遣经营资质、且是协会会员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员工指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派遣契约已经被派遣至接受派遣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承诺内容
1、 派遣机构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
2、 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和社会保障登记,按照上海市规定办理"5险1金";
3、 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不得收取除工本费25元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 派遣机构须向上海市居住证受理部门提交派遣员工与接受派遣单位之间的岗位协议或相关工作证明。
5、 实行"居住证申报人"制度。派遣机构须向协会报送本机构"居住证申报人"名单。"居住证申报人"须接受协会的有关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
6、 派遣机构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三条 罚责
派遣机构如有违反本公约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协会可做出以下处理:
1、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违反本公约的派遣机构违约情况;
2、 建议上海市人事局暂停该机构申报资格6个月。6个月后,根据整改情况,再行核定派遣机构重新申请申报居住证的资格;
3、 取消当年协会"信得过单位"评选资格。
第四条 诚信依据
本公约经各派遣单位法人签字,由协会推荐后提交上海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2006年 4 月24日起于媒体公布后生效。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
2006 年3月28日




